【投書】小事用大板狠狠打屁股 有損國際形象的案件卻擺著不解決?
凌蕙/退休教師
法律就是法律嗎?依法執行的事就一定是對的嗎?
1955年,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羅莎‧帕克斯(Rosa Parks)女士,做了一件雖然違法卻沒有錯的事,她在公車上拒絕讓座給白人而遭警察逮捕,因為她觸犯了當時「黑人應該讓座給白人」的法令。羅莎問警察:「你們為什麼總是要為難我們?」警察回答:「我也不知道,但法律就是法律,反正妳是被依法逮捕了!」
這件事放到現今社會是多麼地不可思議,然而,在當時,羅莎的確違法了,而且一審被判決有罪。但是,羅莎的「不服從」,也引發了美國一連串的平權運動,最後使得美國修改法律條文,不能因為膚色而歧視他人。而這個事件也告訴我們,合法的事並不一定就是對的,不合法也不一定就是錯的行為。法律之上,還有道德與良心!
日前,「誠徵洗碗歐巴桑」徵才廣告,被地方政府勞工局認定有性別和年齡歧視,依就業服務法重罰30萬元,引發輿論一片撻伐,認為不合乎常理。餐飲店聘僱中年婦女當洗碗工再平常不過了,再說,「歐巴桑」是個很平常的用語,在鄉下反而是蠻親切的稱呼,主管機關只憑著雇主的徵才廣告記載內容就認定有就業歧視,這是怎樣的自由心證?難道公權力可以這樣無限上綱,禁止人民自由表達對於徵才的真實想法?
政府若真的這麼重視歧視問題,那麼有25位國際學者聯名寫信給蔡總統表達關切,認為有賦稅人權及信仰自由歧視的太極門案,是否也該積極作為?義大利新興宗教研究中心創辦人暨《寒冬》雜誌總編輯Dr. Massimo Introvigne就直言,「1992年對太極門課稅是不公平和不正當的。實際上政府本身也沒有否認,卻藉口1992年的訴訟時效已過,不能撤銷稅收法案和執行。然而,在民主國家,即便是訴訟時效期已過,若明顯違反正義與人權,仍是可以被糾正的。」
政府放著有損台灣國際形象的案件遲遲不解決,卻拿著「歐巴桑徵才廣告」的小事,用大板狠狠打屁股,實在令人不懂!?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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