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李先生出資興建房屋送給太太,在房屋興建中變更起造人為太太名義並已由太太取得產權,詢問稅務局是否不用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不需課徵贈與稅,贈與土地也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贈與房屋則應報繳契稅,契稅條例並無免稅規定。另外民眾於建築物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本案是由李先生出資興建房屋,雖然建造執照起造人由李先生變更為李太太,並已由李太太取得使用執照且完成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但因為李太太是受贈取得房屋,應由李太太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貼心提醒,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