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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0月5日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包含該杯飲料之原料本身含有糖量及額外添加糖量與熱量),另總糖量及總熱量亦得以「最高值」表示(須註明最高值),咖啡、茶及果蔬品名之飲料亦應符合此規定。
衛生局強調,為加強本市業者「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之瞭解,本局於109年11月16日辦理「市售飲料類產品相關標示規定」之衛生講習,協助本市業者瞭解現行飲料標示相關規定,本局辦理餐飲相關衛師講習亦加強宣導「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未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者,係違反食安法第25條,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係違反食安法第28條,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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