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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踩「二房東」地雷 簽約前請屋主出示3證明

好房News/ 2019.02.10 17:42
好房網news編輯中心/台北報導
 
防人之心不可無,新北市曾有人好心把租屋空間借給同事住,不料同事竟當起二房東將房子分租,2個月後被原屋主發現,並要求房客搬家,但房客已經簽約並繳交2個月押金及1個月房租,只能自認倒楣嗎?如何分辨「房東」身分的真偽?跟原屋主或跟二房東租屋差在哪裡?
 
財經專家黃世聰建議,租屋族簽約時請房東出示一些證明文件,像是房屋權狀或是土地謄本,現在還有地上權房屋,則請屋主出示使用權證明。
 
簽約前可請房東出示3樣證明。(圖/好房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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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則提醒,遇到原屋主房東與二房東的差別很大,首先,租期方面,原屋主想要簽約多久都行,但二房東就受限於他跟原屋主的簽約租期,可能遭遇二房東跟原屋主租期只剩半年,二房東卻跟你簽一年,到時可能遭遇被原屋主趕走的窘境。
 
再者,可能二房東加價出租、押金要不回的風險較高、設備修繕找不到人,且有些二房東甚至會將隔間房間當成日租套房出租,以補貼找不到租客空置的租金,這也會使環境變得複雜。因此,無論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下,租屋族最好還是向原屋主租屋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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