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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草案修正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NCC恐違憲

匯流新聞網/李盛雯 2019.01.16 21:01

匯流新聞網記者李盛雯/台北報導

NCC違憲了嗎?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16)日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規劃草案,有線寬頻產業協會(CBIT)發出聲明認為,NCC恐有違憲之虞。

CBIT表示,在網路視訊媒體凌駕傳統媒體,視訊市場已趨多元選擇與競爭,媒體市場已然重新定義及界定,NCC因應市場競爭變化,適度開放費率上限、務實反映物價上漲回歸使用者付費的經濟因素,以及比照電信市場思維,值得肯定,但今日通過的收費標準草案,仍有若干內容值得商榷,建請NCC持開放態度再予開明鬆綁。

修正草案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系統經營者經與頻道事業協議授權條件,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頻道供應事業就其所經營之頻道訂定收視價格,提供用戶選擇基本頻道以外之單一或組合頻道方式收視。」

對此,CBIT指出,有線廣播系統網路是民營業者私人財產,高額的數位化投資,均由私人企業付出,憲法保障人民言論、營業自由及財產權,此草案要求「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頻道業者自行訂定付費套餐、單頻單賣價格」,將使系統業者經營自由與商業營運規劃受頻道商限制,主管機關之規定已介入民間企業之營業自由與經營自主權,並涉侵害民營業者之財產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22條其它自由權利含營業自由保障規定之虞,如非不得已不宜侵害人民之權益,退萬步言至少應有明確之法律依據,如無法源依據而執行此草案,有違依法行政原則,建請尊重系統業者財產自主權。

該草案第二條將機上盒相關收費含裝機、查修、租押借等列入基本頻道收視費中,視同收視費嚴格審議,但是機上盒設備非屬收視費,而是軟硬體設備,有一定的工本費用,CBIT建請NCC參考行動通訊市場規管,手機屬硬體設備,不在資費管制範圍內。

草案第八條規定:「系統業者需無償借用訂戶一臺或二臺機上盒」。有線電視機上盒成本所費不貲,如要積極推廣數位化加值應用,有賴較高階之機上盒普及化來達成,而高規格之機上盒成本費用更為昂貴,若如本草案第八條規定,仍不得對第一、二台之機上盒酌收成本費用,系統業者缺乏誘因導入更多高階之機上盒,不僅無法促進高端機上盒普及化促進數位加值應用服務發展,亦侵害了系統業者之財產權與營業自由。

CBIT認為,草案訂定第三台以上機上盒之收費方式,但是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系統業者租用或押借第三臺以上機上盒收費上限,在租金的部分每臺不得高於平均採購價格百分之三十,每臺機上盒每月租金不得高於平均採購價格百分之三,此價格上限除偏低未能反映成本亦干預了系統業者之營業自由以外,在押金的部分,若未能訂定有效之押金金額,以鼓勵消費者於退租時返還機上盒,過去系統業者因機上盒免費押租借而普遍面臨收無法回收機上盒之問題仍將益形嚴重,除侵害系統業者之財產權,對環境保護亦形成重大衝擊,建請宜以政策來誘導對環境保護有益、合理公平之交易行為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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