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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艾舶公司進口大閘蟹違反具結先行放行案提出說明

大成報/高金次 2018.11.15 10:49
【記者高金次\新北報導】
衛生局107年10月26日會同食品藥物管理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基隆查緝隊共同前往喬艾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位於新北市貢寮區馬崗街41號具結地進行稽查,經查該公司於107年10月18日輸入查驗不合格之「中華絨螯蟹(大閘蟹)」二批分別為300箱(4,862公斤)及
300箱(5,683公斤),現場封存該二批產品存放之冷凍櫃。

新北市衛生局表示,於14日再會同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前往上述具結地,現場清點10月26日封存之案內產品,發現案內
產品重量分別為5517.6公斤及5835.761公斤與數量分別為380箱及357箱皆與申請具結先行放行時之重量與箱數不符,該案將函請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後續調查。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指出,該業者尚未取得輸入許可,擅自移動、啟用或販售案內產品,違反具結先行放行規定,又案內產品經邊境檢驗戴奧辛、戴奧辛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含量總合超標,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同法第49條第1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全案已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衛生局說,倘再查獲案內公司有擅自啟用封條並移動案內具結產品,將依違反刑法第139條規定,損壞、除去或污衊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將再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

衛生局重申,將持續加強打擊不法食品流入市面影響民眾食用安全,並再次呼籲食品業者應確保食物來源符合規定,不得販售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之食品,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切莫心存僥倖,若查獲仍販售問題產品,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圖片說明:新北市衛生局針食品藥物管理科對喬艾舶公司進口大閘蟹違反具結先行放行案提出說明。(記者高金次\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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