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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論壇】黃士修/「呱吉被吉了!」談空英控告呱吉侵害商標權

匯流新聞網/黃士修 2018.01.25 15:40

黃士修/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

「呱吉被吉了!」朋友轉了呱吉貼出的律師函過來,用一種帶著驚訝又有點幸災樂禍的語氣說。

快速補完一下脈絡,基本上就是呱吉用「空中英語傳教士」的標題拍影片,然後就被正牌的空中英語教室揚言提告,理由是侵害商標權及名譽。

「空英有必要這樣嗎?」嗯,我也覺得沒必要,如果是一般公司,這樣根本是嚴重的公關失誤,得不償失,還不如順勢跟呱吉談業配,大家雙贏。偏偏空英不是。

「你看一下律師函上的委託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救世傳播協會,啥鬼?我從小到大讀的空英,原來是基督教組織喔!」「沒錯。」

我偷偷放下顯示著Google結果的手機。哎,我高中的時候又不是訂空英,我也是這次才知道的嘛。順帶一提,創辦《空中英語教室》、《大家說英語》、《彭蒙惠英語》的彭蒙惠女士,還真的是一位傳教士。

也難怪在律師函上,空英對呱吉的指控有一句是「侵權使用『空中英語傳教士』拍攝黃色影片」。教會人士總是比較保守。

呱吉的「空中英語傳教士」共拍了兩集,第一集教的其中一個單字是「Fluffer」,呱吉說有「專業口交員」的意思。他沒在開玩笑,「Fluffer」確實可以指美國的成人影片助理。第二集則是教「Dick Face」,還有標題變成「空『中出』英語傳教士」。

下流哏本來就是呱吉的風格,我個人是覺得還好,但你不能怪虔誠的宗教團體會因此不高興。你可以看著呱吉的粉絲罵空英,卻別忘了尊重他人的信仰與價值觀。

好,空英有生氣的理由,也有興訟之權利。問題是,這場官司誰會贏?「呱吉擅自拿與空英類似的商標,拍影片為自己獲利,明顯侵害商標權。」朋友是這麼認為的。

等等,沒那麼簡單。商標法第68條和第70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之後都還有其他要件,才符合「侵害商標權」。主要關鍵有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消費者是否會混淆誤認呱吉與空英的商品或服務?我認為不會。呱吉是否減損空英商標之識別性?我認為不會。呱吉是否減損空英商標之信譽?有裁量空間,關鍵就在於法院是否認定為諷刺性創作的言論自由。

難道你會覺得呱吉拍這些影片是認真教英語,和空中英語教室競爭英語教學市場嗎?

朋友拍了一張截圖給我,呱吉當時在臉書上貼文寫「全新企劃:空中英語傳教士,真的在空中教英語的節目」。「禁反言。呱吉自己都這樣承認了,這下抓到了吧。」

「可是空中英語教室沒有真的在空中教英語……我開玩笑的。」禁反言是英美法系之原則,意謂「說話算話」。我國屬大陸法系,成文法規並無此明確用語,不過最高法院判例和大法官解釋都有提及過,也常見於民事和行政訴訟中。呱吉嘴賤吃大便。

呱吉有一句話是對的,「台灣對於 Parody 諧擬這種創作形式的界線一向很模糊」,即使呱吉說「真的在空中教英語」那句話成立,是否就可以認定侵害空英「教英語」之權利,或屬於我國對於諷刺性創作的言論自由?

另一方面,空英(該協會的名字真的太長了)深耕台灣英語教育超過五十年,要建立和維護商標之信譽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所以法院也有可能做出有利空英的判決。

然而,舉證責任是在提告方身上的,有句話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空英能否向法官證明呱吉確實損害了商譽,我仍然認為這個官司並不是一翻兩瞪眼。

「呱吉是故意的。」「激怒空英提告,炒作媒體版面刷知名度。」朋友最後說。「我倒不覺得。」我回答。我相信呱吉不缺請律師的錢,但打官司實在是太曠日廢時。「用這種方式吸引來的粉絲也不會牢固,呱吉這種職業Youtuber才沒那麼傻。」

總之,我覺得機會一半一半啦,至少能夠藉此案例在法庭上釐清台灣對戲謔仿作的標準,也算是做功德。(勞動部提醒您: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自103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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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照來源:翻拍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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