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議 建置獨立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
中央廣播電台/劉玉秋
9 年前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今天(16日)決議,為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的救濟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的救濟制度,建議政府研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的「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另外,為落實轉型正義,會議也決議,應研議建立戒嚴時期遭不當審判有罪判決的救濟機制,並修訂國家賠償法,讓受害人及家屬得以尋求平反、賠償。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組16日舉行第6次會議,針對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定讞後救濟制度等議題進行討論。
分組會議召集人羅秉成會後舉行記者會表示,會中通過決議,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完善定讞刑事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同時司法院也應考量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給予平反者適當之名譽回復,也建議政府研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增加冤案救濟之管道。羅秉成說:『(原音)建議政府要研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的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例如像英國、挪威之獨立機制,也就是刑事確定案件檢視制度,這樣的獨立委員會是獨立於司法之外,基於權力制衡的需求跟必要性,官司有罪確定案件的調查,所以會有調查權,類似有准司法權的功能,為無辜者聲請或促使開啟再審。』
羅秉成強調,增加冤案救濟管道,能讓無辜者有獲得重啟審判的機會,「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是獨立機制,性質如同獨立的行政法人,並不會變成「第四審」。
另外,為落實轉型正義,會中也決議,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救濟權利,使當事人得以追求真相、恢復名譽並與國家和解,為此,建議政府立法為戒嚴時期受不當軍法審判之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創設特別救濟途徑,採取特別委員會的組織方式,並應修訂國家安全法以及國家賠償法,允許受判決人及其家屬經由法院程序提出上訴,尋求平反、賠償,回復被沒入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