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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殺小燈泡未判死 法官:受限兩公約

中央廣播電台/陳國維 2017.05.12 00:00
發生在去年3月的台北市內湖殺童案,兇嫌王景玉持刀將3歲女童「小燈泡」連砍23刀至身首異處而死。士林地方法院今天(12日)上午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法官表示,本案犯罪手段極為兇殘,屬於得科處極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但因兩公約施行法已對我國產生內國法拘束力,無法對精神障礙者處死刑,因此依法量處無期徒刑。

引發社會震驚的「小燈泡案」,兇嫌王景玉在去年3月28日,於台北內湖當街持菜刀砍切3歲劉姓女童頸部至身首異處而死,士林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12日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庭長黃潔茹表示,合議庭認為,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產生妄念,而有殺人動機,但被告犯案時,明知殺人違法,又知道躲避他人監督、選擇最佳時機及對象,再實行犯罪,顯然不適用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輕其刑之規定;且本案犯罪手段極為兇殘,對被害人家屬及社會治安損害至鉅,屬於得科處極刑之「情節最重大之罪」,況且被告犯後未見同理心及悔意,自當無法輕縱。

不過,因「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都已透過施行法,而對我國產生內國法拘束力,依公約的解釋意旨,已形成對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犯罪不得處死刑的科刑權限制,因此僅能依法量處法定最重之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黃潔茹:『(原音)我國刑法殺人罪的法定刑度是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依照我國立法院制定的兩公約施行法,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公約施行法的解釋意旨,已經限制了對於身心障礙及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的限制,所以本院無從對有身心障礙、精神障礙的本案被告判處死刑。』

王景玉12日與律師到庭聆判,他的律師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被害人律師則未對判決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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