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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決議 擬加大持有三四級毒品處罰範圍

中央社/ 2017.04.20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0日電)現行法規規定,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以上者,可判刑處罰;司改會議第五分組今天決議,建議研議調降持有第三、四級的持有標準(重量),這將擴大處罰範圍。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四次會議,今天早上9時30分在法務部廉政署舉行,會中做出5項決議。

對於毒品防制議題,第五分組委員決議,建議設置毒品防制基金,並在行政院下設置直屬的專責機制;對於施用毒品者,除刑事處罰外,建議政府投入更多資源,落實多元處遇方案。

委員們也建議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法務部等),鼓勵民間設置成癮者多元處遇機構,並寬列預算給予補助。

在持有毒品部分,按照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今天第五分組委員做出決議,建議修訂此條例,除將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的「純質淨重」改為「淨重」;並研議調降持有第三、四級毒品「20公克」的持有標準。

此外,委員們決議,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擴大沒收制度,徹底剝奪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等嚴重犯罪之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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