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對永豐金與三寶集團間的超貸案進行裁處。
銀行局主秘陳妍沂表示,永豐金有兩大缺失,首先,租賃子公司永豐金租賃的海外子公司Grand Capital International Ltd.(GC公司)辦理授信業務,有違反5P原則與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未有效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對子公司監督管理原則,違反金控集團風險控管及穩健經營的基本原則。
其次,永豐金對於子公司所提供的資料,未落實正確性檢核作業,致有資訊揭露錯誤的情事,影響公開資訊揭露正確性,永豐金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金管會提醒,依金控法第67條規定,金控經金管會處罰後,若不予改正,金管會得對同一事實或行為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