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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擬修法 可拒絕外籍船隻通過領海

中央社/ 2017.02.14 00:00
(中央社台北14日電)中國大陸計劃修訂海上交通安全法。根據今天公布的徵求意見稿,大陸有權拒絕可能損害海上交通安全或秩序的外籍船隻通過領海;若相關船隻在內水、領海違法,大陸可驅逐出境。

中新網報導,中國大陸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4日起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細化海洋權益維護制度,並完善海上搜救和事故調查制度。

這份意見稿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及中國大陸有關領海、鄰接區(毗連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棚等的國內立法,增加外籍船隻進出領海管理、無害通過、緊追權、驅逐出境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其中,意見稿規定,通過中國大陸領海的外籍船隻若可能損害海上交通安全或秩序,大陸海事管理機構有權拒絕相關船隻通過。

意見稿還規定,通過中國大陸領海的外籍潛水器應在海面航行,懸掛船旗國國旗,並向大陸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外籍船隻在中國大陸內水、領海航行、停泊、作業若違反陸方法規,大陸海事管理機構可驅逐出境。

在搜尋救助方面,意見稿確定海上人命救助無償且優先於環境和財產救助的基本原則。

意見稿吸取南韓「世越號」教訓,規定船隻遇險時,乘客有權獲知必要險情訊息,配合做好相關因應準備。棄船時,船長應指揮乘客、船員依序離船,搶救法定航行資料,且船長應最後離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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