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的提案的親民黨立委陳怡潔指出,由於現今所有公寓大廈幾乎都有保全,且保全業工作型態多樣,顯已涉及社會秩序及安全範疇,因此在兼顧民眾安全、提升保全業信賴感的前提下,才會增列曾犯下重大危害公共危險罪者,不得擔任保全之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規定,曾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炸彈客、劫機客、縱火犯或曾在流通食品、公共水源下毒者,將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修正條文也規定,在
曾犯下縱火罪、劫持交通工具、使用爆裂物,以及在流通食品下毒等重大《刑法》之公共危險罪,將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不過,若是在2003年1月22日前就已擔任保全人員者,將不受這個規定限制。
另外,原條文中「故意犯條文明定之外罪」者,在遭判決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且執行執行完畢未滿5年者,同樣也不得擔任保全,修法將會把5年下修為1年,且「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