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曾犯公共危險罪者不得任保全
中央廣播電台/劉玉秋
9 年前
立法院院會今天(25日)三讀通過「保全業法修正案」,增列曾犯「刑法」中的放火罪、決水罪等侵害公眾利益的公共危險罪者,一概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在2003年1月22日前已經擔任保全人員者則不在此限,使民眾更加安心及信任保全業。
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修正通過「保全業法」,因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為保全人員之消極資格,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同時,修法也增列曾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的縱火犯、在流通食品或公共水源下毒者的決水罪,也將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不過,在2003年1月22日前已經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說:『(原音)增加刑法有關放火罪、決水罪,經過討論也增加跟擔任保全業務息息相關的刑責部分都納入,讓有這些刑責的人永遠不能擔任保全。』
另外,基於公共利益、社會觀感,原條文規定,受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滿5年者,才能擔任保全人員,此次修法將5年修正為1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給予涉犯保全業無關之罪者自新的機會,以符合人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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