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定讞收容期不得折抵徒刑 法務部盼修法速通過
【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因應憲法法庭死刑釋憲判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八)日排審《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行政院版本明定「死刑定讞待執行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等規範,朝野立委在質詢時提出不同看法。法務部長鄭銘謙對此表示,此次修法已與學者專家進行充分討論,完全合乎憲判意旨,期盼修法能盡速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監獄行刑法》第148條及第156條修正草案,法務部長鄭銘謙等人列席詢答。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因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針對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但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受刑能力欠缺者,現行條文欠缺不符執行死刑的規定,因而啟動此次修法。
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特別明定,死刑定讞待執行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其立法說明強調,此收容是死刑執行前的過渡階段,雖有拘束人身自由的附帶效果,但與判決確定前的「羈押」,以及執行徒刑的目的不同,亦不應納入計算假釋門檻的徒刑執行期間。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質詢時質疑,現行死刑犯收容期間常長達10年、20年,其法律性質為何?是否算刑罰?鄭銘謙答詢說明,收容期間既非羈押、非刑罰,也不是保安處分,而是死刑執行前的過渡階段。翁曉玲追問,若未來死刑判決遭撤銷改判無罪,收容期是否可適用《刑事補償法》?鄭銘謙肯定表示,若符合要件,當然要依法處理。
民進黨立委張雅琳則引述民間團體聯合聲明,質疑修法恐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民進黨立委莊瑞雄也持保留態度,認為實質上都是剝奪人身自由,被羈押的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改判的卻不能,邏輯上相當奇怪。
鄭銘謙回應強調,本次修法已在刑修小組中與專家學者做過充分討論,並通過行政院審查,完全符合憲判意旨,法務部將持續與各界溝通,期盼草案能盡速過關以健全法制。
原始新聞來源 死刑定讞收容期不得折抵徒刑 法務部盼修法速通過 臺灣郵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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