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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勒斃前女友外婆 判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 2016.10.12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2日電)高姓男子欲挽回戀情,3年前從新北市到台南前女友家,見前女友和男生合照,憤而勒斃當時獨自在家的死前女友外婆。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見解,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102年3月間,27歲的高偉翔和陳姓前女友,因玩線上遊戲時認識,進而交往,同年8月分手;高男心生不滿欲挽回陳女,遂於102年12月10日凌晨,攜帶藏刀子、繩子及電擊棒,從新北市坐車南下到台南陳女家。

高男抵達台南後,先到陳女住處附近的便利商店,購買蛋捲禮盒和紅茶,再前往陳住處,見前來開門獨自在家的陳女外婆,佯稱自己受到前女友父親之託前來探望。

高男進屋後,上到2樓、3樓,高看到前女友和其他男生合照及情書,怒火中燒,打算挾持對方,再等陳女回家談判,但陳女的外婆抗拒,被高男勒斃,並把屍體拖到2樓陽台,且竊取陳女財物。

陳女母親當天下午打電話回家,卻無人接聽,向老闆請假後返家探望,剛好遇上高男,高男企圖勒斃陳母,因陳母老闆隨後跟上,高男聽到有男性叫門,情急下往外逃逸,被陳母老闆及民眾圍捕逮獲。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處高男無期徒刑,被害者家屬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主張高男應被判處死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高男因感情受挫,無法走出情關,因而鑄下大錯,但高在警訊、偵訊以及原審審理期間,承認大部分客觀殺害陳女外婆的過程,也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悔,並非無教化遷善可能,因此判處無期徒刑、處奪公權終身,應符合罪罰相當及比例原則。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見解,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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