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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空污管理辦法 強化專責人員功能

NOWnews/ 2016.09.19 00:00
環保署強化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及人員責任,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並於今年8月11日公布實施。臺南市有387家煉鋼、電子等業者應設置空污防制專責單位、人員,並落實專責人員無法執行業務、異動或離職時的代理制度,強化空污防制專責人員功能。

環保局表示,新法規實施後,對空污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的代理制度,要求更加嚴格。例如舊法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期間為3個月,可延長1次至6個月,修法後代理期僅3個月為限;代理資格原規定可指定適當人選,修法後須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污專責人員訓練資格的人員才能代理。此外為避免有人考取證照,卻未從事相關工作,新法規定領證照後連續3年內未設置成為空污專責人員,必須在申請設置後6個月內到環訓所接受到職訓練,並將到職訓練證明文件報請環保局備查,才能完成空污專責人員設置程序。

環保局指出,空污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原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管理,為配合各項環保專責人員訓練及證書取得、撤銷、廢止作業,環保署針對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訂定新法規範,全文共13條。環保局已發文函轉新辦法,請業者依函示的路徑下載法規參考。未依規定完成設置者,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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