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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詐欺罪並不輕 判過30年

中央商情網/ 2016.04.13 00:00
(中央社台北2016年4月13日電)肯亞案引發社會上討論台灣詐欺罪是否刑度太輕。法界人士指出,依現行刑法一罪一罰制度,連續詐欺犯最重可判30年徒刑。

「肯亞台嫌遣陸」事件日前引發外界討論是否應提高詐欺刑度,遏止犯罪。

不過,實務偵、審詐欺案的檢察官及法官並不認同,他們指出,詐欺罪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前,詐欺被告多以連續犯論罪,就算犯多案,最重也只能判到7年半。

民國95年新刑法上路,採用重刑重罰主義,刪除將犯數案併案審理的連續犯規定,改為「一罪一罰」原則,執行刑期最高可到30年,並無刑度過輕的情況。

台北地方法院民國99年間就有1件詐欺重判的案例。1名陳姓男子於98年間組成車手詐騙集團,專門吸收青少年加入組織,再冒充司法官名義進行電信詐騙,短短5個月間就得手新台幣4000多萬元,其中1名被害人就遭騙上千萬。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專找良善可欺的高齡長者下手,手段卑劣,認定陳共犯案17次,以一罪一罰重判30年,除為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本案也創下詐騙集團遭判重刑的記錄。

一位資深檢察官表示,主要問題是部分法官在訂執行刑時,總刑度偏低。除了集團主謀,機房、車手等從犯很少超過2年徒刑,很多易科罰金或緩刑。這些人在執行完畢以後,又到其他詐騙集團繼續詐騙。

他說,這跟法官量刑習慣偏低有關,不是刑度的問題。另外,若涉及詐騙集團在海外犯罪,國外的筆錄、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也是法官考量的問題之一。

民國100年間,檢警與大陸公安、柬埔寨、印尼、泰國、馬來西亞治安人員聯手掃蕩詐欺集團,查獲台籍詐欺集團成員411人,陸續押解返台,檢察官共聲押167人,創國內司法單一案件羈押人數最多紀錄。

檢方先後起訴詐騙集團成員100餘人,但台中地院審理後,只判決3名主嫌10個月到1年半不等徒刑,不少共同被告緩刑兩年。法院當時指出,因成員犯案時間短,詐得財產不多,或尚未得逞,才會准予易科罰金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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