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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明審殺童死刑修法 法務部:不宜

中央社/ 2016.03.30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30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天將審查殺害未滿12歲以下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等修法案,法務部書面報告列出4大理由認為不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天下午將審查刑法第271條之1草案,明定故意殺害對於未滿12歲以下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等修法案。

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增訂殺死未滿12歲兒童之罪,將法定刑訂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認為不宜,並列出4大理由。

報告指出,現行刑罰法律對於殺害少年及兒童的犯罪,已有加重刑罰之規定,除現行刑法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及兒童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1/2。所以殺人罪的被害人如為少年或兒童者,有期徒刑部分依法須加重,並非僅量處10年之徒刑。

其次,報告表示,修法草案可能限縮法官量刑空間,對於犯罪情節特殊的案件,恐有法定刑過重而無裁量空間的缺點,如實務上曾發生母親在貧病交迫,身心受創情況下,殺害稚齡子女的案件類型,法定刑過重而亳無裁量空間,如此是否妥適,值得商榷。

「外國立法例也採與我國現行相同的立法政策」,法務部表示,德、日刑法殺人罪章的規定,與台灣現行刑法規定相同,並未以少年或兒童為被害客體另訂加重刑罰的特別規定。原因在於殺人罪最重已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所以無須再特別規定加重類型。

最後,法務部報告表示,如果認為量刑過輕,仍有救濟程序可循,是否有必要在現行殺人罪之外,再增訂以未滿12歲之人為加重刑罰之規定而限縮法官裁量空間,實值再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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