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採砂石致人於死 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立院初審通過修法
【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為遏止大規模盜採土石嚴重破壞環境並危及公共安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三日初審通過《土石採取法》修正草案。修法大幅加重刑責,針對意圖營利且未經許可盜採土石者,若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於五月七日通過《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並於三日進行審查。朝野立委認為政院版行政罰過輕,經討論後決議大幅提高罰鍰上限。初審條文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完成整復及清除設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兩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採「按次處罰」制。
在刑事罰責部分,初審條文確立「營利」、「致災」、「致死」與「致重傷」的加重刑度:一、意圖營利且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二、若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三、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四、若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針對犯罪工具的處置,審查會規定,犯罪所使用之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沒收之。
針對原住民權益,審查會亦通過民進黨立委伍麗華所提修正動議,規定申請土石採取之土地若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申請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同時,增訂三項排除條款,確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如修繕傳統石板屋、部落災防及環境維護)所需採取土石者,不受此次修法限制。
本次修法展現國會強化保護公共安全與國土環境的決心,透過大幅提高罰鍰及刑責,意圖斷絕盜採砂石之暴利誘因。
原始新聞來源 盜採砂石致人於死 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立院初審通過修法 臺灣郵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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