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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器官移植應登錄 我標準領先亞洲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2015.12.26 00:00
立法院6月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放寬親屬之間捐贈範圍之外,也禁止境外器官仲介、買賣與器官移植旅遊。台灣大學醫學院今天(26日)舉辦「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法研討會,與會專家指出,台灣修法禁止器官移植旅遊,並且要求境外器官移植患者回國後必須登錄,對人權的保障領先亞洲各國。

立法院於今年6月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文規定器官捐贈應該以無償方式進行,且禁止器官仲介、買賣、器官移植旅遊,以及要求境外器官移植患者回國後應登錄。修法也要求在醫師的臨床指引中加註「禁止使用死刑犯器官」。

台灣大學醫學院26日舉辦「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法研討會。出席研討會的律師朱婉琪表示,歐、美各國利用國際公約或國內立法的方式,規範器官捐贈與器官移植旅遊,台灣修法明文規定境外器官移植患者回國後應登錄,說明器官移植來源、手術醫師等資訊,這項創舉領先亞洲各國。朱婉琪說:『(原音)我們對於境外移植回國登錄相關規定,在亞洲,我查過,這是我們在亞洲率先這樣規範。』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秘書長黃嵩立表示,中國大陸活摘器官的傳聞駭人聽聞,台灣修法完善器官移植規定,但法律是最後一道防線,醫事團體必須持續引導社會落實人權觀念,讓大眾明瞭可能會在無形中成為器官移植犯罪的幫兇,才能進一步提升大陸的人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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