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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不服稅額或罰鍰處分,注意申請復查之期間以維護自身權益

大成報/ 2015.11.10 00:00
【大成報/雲林縣報導】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撰寫復查申請書連同原繳款書,如已經繳納稅捐者,為繳納收據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一併向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雲林縣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期間為繳款書之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如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請注意申請復查之期間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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