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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旺國際: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富旺二,債券代碼:62192)行使債券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28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10/282.公司名稱: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102年10月15日份發行「富旺二」轉換公司債1,000張,截至104年10月27日 止,發行流通餘額為14張,已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相關 規定,本公司決議行使對「富旺二」之贖回權,暨辦理終止櫃檯買賣程序。8.因應措施: 依「富旺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訂定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如下: (1)債券停止過戶期間:104年11月16日至104年11月20日 (2)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收回期間:104年11月23日至104年12月23日 (3)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4年12月23日 (4)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4年12月24日 (5)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04年12月30日以 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6)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a)若已將所持有之「富旺二」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b)本公司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債券收回,請債權人檢附: (i)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索取), 並加蓋證券集保帳戶原留印鑑章。 (ii)證券存摺,自受理債券收回開始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04年11月20日) 起至屆滿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04年12月22日)止,向原交易券商申請 辦理債券收回手續,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7)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依富旺二發行及轉換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 ,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考量富旺國際普通股市價若低於債券面額 價格時,如強制轉換將使未辦理贖回之債券持有人權益受損,故本公司將改依債券 面額以匯款方式交付債權人,取代原強制轉換作業。。(二)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 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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