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合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現行稅法辦理。」
欲以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民宿業者,請依法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合法民宿登記證,如未有合法民宿登記證或不符合前述條件者,仍應依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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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