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白姓中校於民國100年負責督辦基地機電工程,一名有意投標的科技公司王姓負責人,透過軍事採購掮客集團成員找上白姓中校,並提供現金、禮品及飲宴等招待。
判決書指出,白姓中校為使機電工程案能順利開工,還唆使一名黃姓中尉工程官,將採購契約中的「簽訂日期」、「資安保密切結」等私文書填上不實日期,以符合簽約期限規定。
法官認為,白姓中校未能恪守法令,僅因貪念,率行需索不法利益及賄賂,依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所得財物新台幣16萬元、手機、數位相機均追繳沒收。
另外,黃姓中尉工程官則依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變造私文書罪,判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