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09/082.公司名稱: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本公司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長林榮錦就台灣東洋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個人薪資一事之聲明:本人林榮錦絕無檢察官所指之犯意與犯行,並已向法院提出無罪之答辯。東洋公司對本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實無理由,聲請假扣押亦無必要。本人會捍衛自身清白到底,並對東洋公司損及本人權益部分保留一切法津追訴之權利。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