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銀行本票 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召開「票據法第123條本票裁定修正事宜」座談會,初步共識傾向採用「限制本票以金融機構為擔當付款人者始得聲請強制執行,並增訂債權人之釋明義務」方案。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詹庭禎表示,銀行局預計於2、3個月內向金管會報告銀行局對票據法第123條的修正看法,金管會內達成共識後推動修法。
詹庭禎說,現況是執票人持有本票,要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就可以到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本票上寫了發票人、日期、受款人、發票年月日等資訊,就可以執此本票向法院申請裁定後強制執行。
他說,現況對債權人來說非常方便,對商業社會裡的企業債權保障也有便利性,以訴訟程序而言,則有訴訟經濟的好處;但是產生的困擾是,弱勢者可能被暴力威脅強押簽下本票,儘管本票金額實質上可能沒效,純粹是被脅迫所寫,脅迫方卻仍可拿本票去聲請裁定。
座談會初步共識,將對現況進行比較大的變革。他說,在不影響正常工商業用本票融資,也不損害合法債權保障,同時不影響法院訴訟上的經濟好處下,傾向規範本票上要有金融機構擔任擔當付款人。
他進一步說明,金融機構擔任擔當付款人的意思就是,要先向銀行開戶,才能請領本票,作業時間每家銀行有所不同,此方式的優點是,若是正當生意人,此制不會影響到這張本票所有的功能,包含債權保障迅速性等效益,也不會有人被強押簽下本票。
他補充,所謂的金融機構大部份是指銀行,銀行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本票下方會出現擔當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就像是支票本一樣,本票本也是銀行給的,此變革推動後,未來文具店的本票仍可使用,但是就不能再向法院聲請裁定,而是要用判決、訴訟的方式追索債權。
詹庭禎也說,若是被用銀行提供的本票本強押開本票,機率極低,除非受害者習慣將本票本隨時帶在身上,萬一發生,仍可走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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