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雲林縣報導】雲林縣口湖鄉長蔡永常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今(13)日被法院裁定收押乙案,雲林縣政府表示將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程序辦理。縣府民政處表示,本案俟收到法院的聲押書後,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停止其職務,經撤銷通缉或釋放時,於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二項規定,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照片/擷自蔡永常臉書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