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殯葬處擅移墳墓 判賠12萬

中央社/
11 年前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1日電)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擅自遷移劉姓民眾的亡母墳墓,提告請求國家賠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結,認定殯葬處有疏失,判准賠償劉家子女6人各新台幣2萬元確定。

高雄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劉姓子女6人民國102年前往旗津第4公墓掃墓時,發現亡母的墳墓遭破壞,棺木、遺體不知去向,聯繫殯葬處才被告知遷至仁武第8公墓,遺體火化為骨灰,裝置在簡陋骨灰罈中,聲請國家賠償每人各10萬元。

劉姓子女主張,他們母親安葬在高雄市旗津區第4公墓,並向殯葬處辦妥登記,載明亡者姓名、申請人聯絡電話及住址,且依規定繳納使用費。

殯葬處則表示,遷葬前曾辦理公告、登報,並在公墓出入口前設立公告告示牌,劉家每年掃墓應會知道。遷葬過程都依民間信仰舉辦法會祭祀,每年春節、清明節等也辦理安祀法會,沒有過失。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審理認為,殯葬處在墳墓前放置白紙,沒有註明遷葬事宜或主管機關,又未書面個別通知,確有疏失,判准賠償劉家子女6人各2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