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將文物複製品銷售與餐飲服務等非社員使用業務委託故宮消費合作社經營,卻在2001年至2008年將非社員銷售盈餘共新台幣上億元分配給社員,引發自肥爭議。內政部與審計部都要求追回,但故宮堅稱一切依法辦理。
立法院院會19日因此通過「合作社法修正案」,明定合作社經營的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若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但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50%、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也不得超過營業額的30%;另外,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給社員。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原音)故宮合作社賣給非社員來獲取營利的這件事,造成社會對合作社的汙名,這次合作社法通過之後,特別明定合作社它的業務提供要以供社員為限,但是政府或是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合作社業務發展需要的話,可以給非社員使用,但是限制不得超過營業額的50%。』
此次修法也明定若合作社違法,將非社員使用的收益分配給社員,可罰新台幣4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若遭處罰3次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得命令該合作社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