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0款1.事實發生日:自民國104/4/27至民國104/4/27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出售大陸投資事業環旭電子股權人民幣1,992,060,000元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數量:54,000,000股。每單位價格:人民幣36.89元。(上海證券交易所盤後大宗交易系統執行)交易總金額:人民幣1,992,060,000元。4.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人民幣1,087,961,790元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不適用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提供電子產品設計製造服務,生產及加工新型電子元器件、計算機高性能主機板、無線網路通信元器件、銷售自產產品,並提供相關技術諮詢服務。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無保留意見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人民幣6,326,083,922 元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人民幣677,330,945 元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美金867,809仟元1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13.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1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15.處分利益(或損失):已實現處份利得新臺幣7,234,186,124元,將全數列入公司權益下之資本公積1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上海證券交易所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割義務後收款1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依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成交當時之價格為準18.經紀人:無1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集團營運策略20.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21.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22.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23.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2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美金882,125仟元2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272%26.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74%27.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78%2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美金882,125仟元2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272%30.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74%31.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78%32.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101年度:美金0元102年度:美金0元103年度:美金0元33.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101年度:美金0元102年度:美金0元103年度:美金0元34.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或不適用35.其他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