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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公司?釐清居住人權與所有權才是關鍵

網路地產王/ 2015.04.16 00:00
網路地產王/綜合報導】或許是未來還有很長的政治生命,或許是得更直接面對、處理輿論壓力,相較於馬政府的信口開河,雙北市長推動公營社會宅的確積極得多;不過,細部作法上仍略有差異。北市前朝郝市府多採自地自辦,再加原有公宅整建及中繼宅,新北市則除郭董故居屬於原地整修外,目前多採BOT方式推動,稍稍為人詬病。

柯P上任後繼續積極推動相關政策,雖引發不少話題,甚至議論,但四處連開公營宅已開放登記及參觀,上任以來就宣稱要設的租屋公司也如火如荼推動中。而或許不想被比下去,新北市府稍早宣布率全台之先,設立法人機構-新北市居住服務中心;相關草案已於14日送交議會,如一切順利,年底便可設立籌備處。

無論是新北市成立法人機構,或台北市走組租屋公司路線,其實都是台灣先例。住宅法人不用說,自是仿照多數推動社宅多年國家的典範,且相較於過去傾向單向補助(購屋利息或租金),或直接興建販賣(國宅、合宜宅)的模式,成立法人絕對是一大突破。但接下來最大問題,還是在於經費。

還有,社宅政策成敗,除法令面外,物業管理優劣也是重點。而以國內尚缺乏相關專業介入租屋市場的現實論,某種程度上,租屋公司或許比半官方法人機構更有效率。

然而說實話,社宅政策的重點或成敗,其實不在於透過何種組織推動,而是相關政策的出發點及觀念是否掌握準確;說得更清楚一點,就是居住需求,甚至做為權益的保障維護,是否和物權、所有權真能分離,以不同的態度看待;或者,繼續像現在一樣混為一談。

過去以來,台灣社會談居住,就總是和所有權混在一起;談到相關需求及權益保障時,免不了就和私有物權及價值牽扯不清;因此政府口口聲聲說照顧人民居住需求,但實際卻是在協助擁有自宅,吃力不討好之餘,還倒得圖利建商之罵名,當然也免不了出現聯開宅拿來做社會公宅,等於懲罰努力買房的人這種似是而非的謬論。

甚至在推動公共建設都市更新時,也產生兩難;就因為不能將居住人權分開看待,甚至妥善處理,狹隘地把它和所有權混在一起,因此當建設所需,要徵民地民房、產生迫遷問題、所有權暫時受損者,居住權就不能得到妥善保護,到最後沒有人是贏家。

是故,除社宅推動機構屬性外,應須盡快從法理面,如透過住宅法或其他相關法令的修訂解釋,針對居住人權與所有權,做出更清楚的定義與釐清;否則以華人高度,甚至過度重視房地產價值的民情推斷,未來無論是推動公營住宅,都市更新,或其他需要進行徵收作業的建設時,都將持續遭遇重大阻力。

【網路地產王 www.vrhous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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