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文化與商品
不過,陳妍希事件也讓我們看見「文化」與「商品」之間的糾葛與曖昧。尤其是政府近年大力鼓吹「文創產業」的背景之下,藝文創作與產業的連結成為主流思維,各大學紛紛成立相關系所。藝文產業化既是當局的核心政策,也是台灣民間普遍認同的價值,那麼,動用國家經費「獎助」有能力將文創作成產業規模的個人或集團,完全符合政策邏輯,何怪異之有!
台灣對藝文活動的補助,從中央到各級地方政府都編有預算,藝文界對於這些預算大餅的切割分配,每年爭議不休。而大額補助款,在陳妍希之外,林懷民的舞團、賴聲川的劇團、魏德聖的電影,乃至李安的好萊塢大製作……所得到的補助款更是以千萬,以億計算。藝文界拿補助拿得如此順手,如此理所當然,卻似乎又將文化區隔於一般商品。一般的生產,譬如一輛腳踏車、一盞燈具,哪可能那麼理直氣壯向公部門要錢?「補助」的存在,等於彰顯了「文化」與「商品」的歧異。
那麼,文化到底是不是商品?如果不是商品,如何可能發展為產業?如果是商品,那麼為何還要納稅人支助,而不是循一般市場規律,自主生產行銷,將本求利?
文創而要求補助,心理狀態已經是高人一等,認為文創是「美」的追尋,其價值高於一輛腳踏車的組裝、一盞燈泡的成型或一箱水果的梳理包裝。矛盾的是,藝文創作不願被化約為商品,卻又自我標榜其產值。那麼,只要能夠以金錢衡量計價的,本身其實就具有商品的性質,就必須進入市場的邏輯。何況,藝術家的生產,即使是「非物質」的,也與其他商品生產一樣,都經歷一個「勞動」的過程,為何藝術家的勞動就比其他職業高尚?馬克思指出人是透過勞動實現自我,勞動讓個體得以彰顯其能量。這樣的勞動價值,並不專屬於文創工作者,當然也不是藝術家的特權。
也許在國際商貿談判上,基於產業保護的策略需求,會提出「文化特殊性」的訴求,主張「文化」不能視同一般商品看待,因此對於影視、音樂等產品訂出例外條款,以人為關卡阻擋強勢文化的長驅直入。也正是在這樣的保護政策之下,法國電影在國際上還能夠有一席之地,不致被好萊塢高產量的商業片所攻陷。但是,「文化特殊性」的提出,基本上是貿易壁壘的設計,而不是為了方便補助款的爭取或維護藝文工作者高人一等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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