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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德: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14 00:00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10930預定發行單位總數:1500000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預定發行總數-股:15000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16000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備註-2:備註-3: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167條之2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次發行總數為1,500,000股,僅占已發行股份總數4.16%,對股權不致造成重大之影響,且本公司之認股權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始可依本辦法所列時程行使認股權,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約佔股本4.16%,對股東權益無重大之影響。限制條款之內容:詳見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第 一 條 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167條之2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 二 條 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1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第 三 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第 四 條 發行總數發行總額為1,5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股。第 五 條 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每股17.00元。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且達成下列績效條件, 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1)績效條件:a.前一會計年度公司每股盈餘超過4元時,則當年度可行使認股權為100%既得。b.前一會計年度公司每股盈餘大於或等於3元,小於或等於4元時,則當年度可行使認股權 為50%既得。c.前一會計年度公司每股盈餘小於3元,則當年度可行使認股權為0%既得。 公司每股盈餘係依各該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稅後淨利,除以各該年度期末流通在外 普通股股數計算之。d.因視前述績效條件達成程度而未既得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即為無效。(2)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3)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至民國104年12月31日止,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公司規定與 工作規則,或工作績效低落,或工作考評不合格等事由,公司董事會就其尚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 已具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退休當日即視為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3、死亡、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死亡、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仍依前述第b項第1款有關時程 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即視為 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5、資遣 已具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至子公司或關係企業者,經呈報董事長核定,仍依前述第b項第1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第 六 條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第 七 條 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第 八 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票發行新股、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及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均不調整認股價格。 第 九 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 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 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 申請。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 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 撤銷其認股申請。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 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股票公開發行前)並於 完成發行新股核准後發行新股票交付,或以帳簿劃撥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並以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股票公開發行後)。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 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上櫃)買賣。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 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 調整變更登記時間。第 十 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第十一條 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辦理。第十二條 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第十三條 其他重要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 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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