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院調查,陳男有妨害性自主前科,民國93年被判刑3年6個月確定,97年1月執行完畢。
陳與16歲少女是鄰居,97年11月晚上,他以替少女介紹男朋友為由,將少女騙至冬山鄉某處高架橋下,意圖性騷擾,趁少女走在前方來不及抗拒,自背後以雙手交叉環繞在少女胸前強抱少女,被害少女將陳男雙手撥開後逃離現場。
法官認為,陳男對他人身體自主權欠缺尊重,又有妨害性自主前科,顯未知警惕本應嚴懲;但考量陳僅國小畢業,以水泥工為業,月收入2萬6千餘元,尚須扶養母親等家庭經濟狀況,且坦承性騷擾犯行,故判處4個月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以示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