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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傳染愛滋高風險可強制採檢

中央社/ 2015.01.08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8日電)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醫事人員可強制採檢疑為愛滋感染來源,致執行業務人員暴露感染風險者。

現行法對強制愛滋檢驗沒有規定,但醫事人員、警消人員執行業務常有針扎或尖銳器材劃傷風險,因愛滋病沒有疫苗可以預防,須了解暴露來源病患感染狀況,評估是否投藥處置。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增訂,疑似感染來源,有致執行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暴露血液或體液受感染愛滋之虞、受檢查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新生兒母親不詳等狀況,因醫療必要性或迫切性,醫事人員得採檢體檢測,無需受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初審條文也規定,因醫療必要性或迫切性,未滿20歲者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即時同意,經本人同意,醫事人員可採集檢體檢測。

若違反上述規定,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罰則,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條文規定愛滋感染者應接受醫療服務,但考量國際趨勢將愛滋病視為慢性病,病患對是否接受醫療介入應有選擇權,初審通過條文刪除感染者拒絕檢查或治療罰則。

初審條文也提高醫事人員違反感染通報規定罰則,改為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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