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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法庭罪 司法院增訂

中央社/ 2014.12.08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8日電)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今天說,對法庭錄音的取得提升至法律位階,增訂可聲請法庭交付光碟與藐視法庭罪,並有罰則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進行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訴訟影音紀錄法草案、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審查。林錦芳列席備詢。

林錦芳會前受訪表示,法庭影音光碟的取得,目前僅是「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的位階,且須受在場當事人同意,受到律師界質疑很難做到,爭議比較多,如果要限制法庭錄音光碟的交付還是必須有法律位階,因此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

她表示,司法院所提的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可以聲請法庭交付光碟,萬一被駁回也有抗告的機會,對於法庭影音光碟的保存與使用目的不能逾越法定範圍。

她說,民眾為了主張或維護自身訴訟權,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光碟,若逾越這個目的,如散播恐嚇證人或告訴人;有些人為了恥笑或作弄法院等等,就逾越當初交付目的。

林錦芳說,若逾越交付目的會有處罰規定,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與司法的公正。

針對法庭錄音光碟使用,司法院版本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外之使用,違反規定者,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林錦芳說,修法案也增訂藐視法庭罪,考量世界各國規定取其中度刑度規定。

草案規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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