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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車使用牌照稅 十月開徵

中央商情網/ 2014.09.25 00:00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014年9月25日電)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03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期限至10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應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賦稅署指出,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者,也可以到便利商店現金繳納。

賦稅署說,納稅義務人可從行車執照上的記載來分辨車輛屬自用或營業用。一般自用車輛於每年4月1日開徵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於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二期開徵。但市區公車、公路客運公車及計程車依發展大眾運輸事業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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