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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救災經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中央商情網/ 2014.08.08 00:00
(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2014年8月8日電)針對行政院可支配救災經費與高雄市上繳營業稅當救災專款等意見,財政部今天表示,地方政府在地營利事業營業額已完成設算,救災經費仍應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針對有關報載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稱行政院可支配救災經費包括特別統籌稅款、第二預備金及災害準備金共計新台幣262億元,及部分立委希望高雄市上繳營業稅當救災專款等內容,財政部今天提出說明。

財政部表示,救災經費需求宜循相關規定及行政程序申請支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6%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

高雄市這次氣爆事件所需搶救經費,如以地方編列的災害準備金優先支應仍有不足者,不足數可報請中央協助,由行政院審視災害準備金支用情形及復建工程經費需求,衡酌以特別統籌稅款為財源給予補助。

財劃法修正草案已研議建立誘因機制,針對地方產業給予適度回饋:這次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財劃法修正草案,為提高地方政府招商誘因,已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另明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項目包含「基本建設需求」及「財政努力及績效」,完成修法後,財政部將邀請地方政府研商各項分配指標及權重,並徵詢各方意見。

地方政府所提建議,例如針對企業污染回饋指標—「空氣中總懸浮微粒濃度」1項,如獲地方共識,也可研議納入,俾建立誘因機制,優予分配。

財政部指出,有關立委提出高雄市上繳營業稅款作為救災專款建議,因104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地方政府的分配公式中,已將地方政府在地的營利事業營業額納入分配指標,且已完成設算,並將於近期辦理通知作業;高雄市因這次氣爆事件所需的救災復建經費,仍應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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