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鳳山某國小一名女老師被控長期以言語、肢體霸凌學生,造成多數學生身心受創,其中22名家長更氣憤連署要求解聘。對此,高雄市政府的調查報告今天(7日)確認,該師已構成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教師解聘要件,教育局要求校方依法審議後予以解聘,且1年至4年不得聘任。
人本教育基金會校安中心主任張萍指出,該名女老師年約55歲,在國小帶班1年多後,班上28名小二學生,有多人出現焦慮、做惡夢。她不僅會和學生挑明說:「我絕對會偏心,只喜歡乖小孩」;另外,也不准小孩喝水、上廁所,甚至曾拿書本打學生,且家長與女老師溝通後均未改善。
張萍表示,去年12月人本請家長要錄音蒐證,僅1個月就錄到很多誇張言語,像是女老師對學生說:「要不要過來我把你切開判一次死刑」、「那你爸爸為什麼不把你放冰箱?」、「窗簾線吊死小孩」等,造成學生心理陰影。
張萍也說,這名女老師在該校任職10多年,「是長期的慣犯」。在10年前曾被她教過的學生透露,在上課時向老師提出想上廁所,但女老師卻說:「你是不是膀胱無力、屎尿多,一天到晚都要上廁所」,導致這名學生上學時都不敢上廁所。
張萍說明,人本基金會在去年12月就接到家長投訴,會拖到今年1月19日才提出霸凌調查申請書,是因為家長們覺得在結業式,把小孩接回來比較安全,才敢提出申請。她也痛批,「這位女老師那麼離譜,學校就是在縱容,就是共犯結構!」
對此,教育局表示,受害學生年紀尚小,身心發展仍未成熟,對比該教師的管教方式,確實有「言語霸凌」、「肢體霸凌」的長期現象,導致多位學生在身心科診斷出恐慌、做惡夢、憂鬱症等症狀,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判定該師確有霸凌事實,且行為重大應予解聘。
教育局表示,根據《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師若有霸凌情事,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教育局要求學校教評會應儘速依法懲處。(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