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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跨部會研議輔導措施 精進軍職轉任制度

軍聞社/ 2014.06.24 00:00

(軍聞社記者郭家良臺北24日電)國防部資規司副司長白捷隆少將今日表示,軍職人員參加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屬政府一貫的就業輔導措施,不但符合憲法精神及相關法律規範,亦為國家對軍職人員特別犧牲奉獻的肯定;行政院配合「募兵制」推動,體察「出路」是青年從軍與家庭支持的重要因素,協同考試院,就屆退軍職人員轉任公職考試的制度,展開相關精進研議的工作,對此,國防部特予致上誠摯謝忱。

 白副司長上午出席國防部例行記者會,針對「精進軍職轉任制度」做以上表述。

 白捷隆指出,考試院早於民國47年便訂定「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另於民國56年制定公布「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依據民國88年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業』予以保障」,顯示我國歷年及現行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制度,均彰顯憲法增修條文精神,並屬輔導軍人就業相關法定機制一環。

 白捷隆進一步說明,為達成保國衛民使命,軍職人員平時須接受嚴格的演訓,於戰爭發生或投入救災時,能適切發揮戰力與達成任務。因此,軍人體能要求高於一般職業,以保持軍隊精壯,世界各國對軍人服役年齡(限)均訂有維持精壯的規範,依據我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尉官服役年限為10至15年、校官為20至28年,亦即部分軍官在32至50歲前須退伍,與公教人員不分職等均可服務至65歲退休,在工作年齡上多差距約15年以上,大多數退伍軍人均必須面臨中、壯年轉業及開創事業第二春的需求。

 白捷隆並指出,軍職人員因其從事戰鬥行為或其它與國防相關任務,培養過程、任用年齡、陞遷條件,以及服從義務等限制條件,均與文職人員不同,適切制定輔導軍人就業機制,符合平等原則及保障實質平等(大法官釋字第555、485及596號)。

 白捷隆援引實例說明,以美國為例,其募兵制配套措施可從薪資與津貼、教育系統、醫療保險、退休給養及輔導轉職等多方面訂定;其中,在輔導轉職方面,依2012年美國聯邦政府統計資料顯示,政府職員總數為205萬8,670人,職業軍人退伍轉職的就有61萬1,784人(佔29.7%),顯見美國對職業軍人退伍轉職的重視程度。另如新加坡針對退役准將以上,均輔導進入公部門繼續服務;而以色列退役軍人約30至40%由政府延聘至國防部所屬機構任職,符合國家重視軍人轉任輔導意旨。

 有關國內作法,白捷隆說,我國先後計辦理「國防特考」(可保留考取資格,退伍後再就任公職)及「上校以上外職停役」(可先推薦派用,於一定期間通過檢覈考試),惟因考選措施調整,分別於78年與91年予以取消;目前軍職人員透過國家考試轉任公職,依考試院制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等法令,參加「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相關試務,均經考試錄取即依職缺任用,並僅得於國防相關業務單位任職,歷年制度的調整,軍職人員均予配合與遵從。

 白捷隆強調,現階段適值政府推動兵役制度改革,在原有徵兵制朝向募兵制轉型重要時刻,相關法令均同步進行修正,而各項制度調整良窳,攸關我國國防戰力與國家安全,並屬政府跨部門整體工作,為鼓勵青年踴躍從軍,並考量少子女化及老年化現象,如何發揮國家培育人力最大效益,適時轉換徵兵制舊有體制,是目前重要課題。

 針對現行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白捷隆指出,國防部已協同輔導會研議提供中、低階軍職人員,於服役一定期間完成法定役期後,可參加相關轉任考試機制,並適切由各政府部門增加符合軍人轉任的專長職缺,以彰顯憲法尊重軍人意旨,同時強化國家人力資源運用,降低政府整體財政負擔,更能提高青年學子從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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