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8款1.事實發生日:103/05/302.契約相對人:聯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本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3/05/30~103/06/10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為組織重整、配合政府獎勵企業合併經營政策及節省管理成本等需要。聯茂為威豪100%轉投資之子公司,本次合併存續公司持有消滅公司之股份因合併而抵銷,不發生換股問題;另存續公司已發行股份中之294,341股係消滅公司所持有,因合併應予銷除,因此存續公司配合辦理銷除股份294,341股,每股10元,計2,934,310元,合併後存續公司資本總額仍為10,000,000,000元,實收資本減少為302,276,080元。合併基準日:暫訂為民國103年6月10日。本次合併後,消滅公司之資產負債及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存續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債權人如有債權主張或異議者,請自即日起卅一日內以書面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合併將損害其權益之異議聲明,逾期視為無異議。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無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為組織重整、響應政府鼓勵企業合併經營之政策,並欲藉資源整合、降低管理成本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