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穎被判刑4年定讞後,持用英籍白人友人護照潛逃到英國,去年10月16日台灣與英國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備忘錄」,17日林克穎被蘇格蘭警方逮捕羈押至今,自今年1月初起進行引渡審理庭及程序庭,前後達17次。
馬凱弗(Kenneth Maciver)法官原訂6月10日當庭宣判,但因檢察官另有要公,改在11日上午宣判,並將說明判決的原因。
林克穎為拖延法院審理程序,3月17日曾以重大職業道德瑕疵為由,開除律師麥克勞斯基(Niall McCluskey),直到4月10日才找到新的委任律師。
林克穎曾兩度以證人身分作證,在交叉詰問時以台灣監獄嚴重人滿為患、回台灣服刑有生命危險、並指控台灣警察貪腐等理由,企圖說服法官台灣的情況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相關規範,不應將他引渡到台灣。
馬凱弗(Kenneth Maciver)法官宣判後,如果決定將林克穎引渡到台灣,判決結果必須呈送蘇格蘭司法部長批核,時間約需2個月,批核確認後14天內,林克穎可以上訴,全案將送到愛丁堡高等法院審理。
但如果法官決定不引渡林克穎到台灣,代表中華民國處理本案的檢察官必須當庭提出上訴要求,並再呈交相關證據資料。林克穎是否能當庭被釋放,必須由法官裁決。
「關於林克穎引渡備忘錄」是台灣首次與無邦交國家簽署的第1個引渡備忘錄,也是台灣與英國司法互助的重大突破。林克穎案的判決結果具有重要指標意義,若能順利引渡,不僅司法正義得以伸張,並能創下先例,有助未來援引到其它國家引渡人犯到台灣接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