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刺社區物業秘書主任險死 惡保全達成和解二審改判6年8月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12 小時前

怒刺社區物業秘書主任險死 惡保全達成和解二審改判6年8月 5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高雄市鼓山區「曼陀羅大樓」擔任保全的陳姓男子,因包裹整理事宜與曼羅陀大樓所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的秘書及主任發出爭執,竟持利刃刺殺2秘書及主任,高雄地檢署依殺人未遂起訴陳男,高雄地院判刑8年6月,陳男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今(27)日以陳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給付部分金額,改判徒刑6年8月。可上訴。

陳男在曼陀羅大樓擔任保全,陳女及梁男則分別是大樓所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的秘書及主任,114年9月20日14時許,陳男的陳女因包裹整理事宜,發生口角爭執,陳男自身因工作積累之不滿情緒,亦隨之引爆,先徒手毆打陳女頭面部,致陳女跌倒在地,再將之拖行至櫃檯後方之中控室(包裹室)內,持不詳利刃朝陳女之左上背、腹部等處刺擊,過程中並多次踹踢陳女腹部,致陳女受有頭部外傷併流鼻血及初始意識喪失、左背穿刺傷(約1公分)及腹壁穿刺傷(約1公分)、右前臂撕裂傷(約4公分)併肌肉損傷之傷害。

陳女遭逢前開攻擊失去意識前,曾向同在中控室內之梁姓主任大聲呼救,陳男查悉梁男在場後,轉而持利刃往梁男上胸一帶刺擊,雖經梁男閃躲及以手阻擋,仍遭刺中左肩及右手小拇指,而受有左側肩膀開放性傷口及右小指開放性傷口之傷害,梁男情急間大聲喝斥陳男,陳男始猛然警醒停手。陳男利用梁男受傷無力阻擋之際,自行拿取梁男持用之行動電話,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梁男撥打電話求救之權利,並於更換衣物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返家盥洗。

梁男待陳男騎車離去後,強忍不適並報警處理,經到場員警將陳女、梁男送醫急救,始未發生死亡結果;復經警方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陳男到案而查獲。

雄院一審時,陳男否認犯罪,反咬是陳女與梁男發生爭吵,秘書動手拉扯主任,他擔心住戶如果有需要至櫃臺處理事情,沒看到人,就選擇離開中控室到櫃臺待命。他再進去中控室時,看到主任凶狠的盯著秘書,手上持有疑似利刃的物品,秘書倒在地上奄奄一息。

陳男辯稱,他當下非常緊張,知道主任、秘書吵成這樣,事情傳開大家一定都沒有工作,他也不可能再回去工作,只想盡早離開這個是非之地,所以他就先換下公司制服,換上來上班時穿的衣服,離開大樓。

合議庭審酌陳男與告訴人2人為同事,卻因未能排解自身積累之工作壓力,而於處理日常包裹事宜間,情緒猛然潰堤爆發,分別以前揭方式攻擊、刺殺告訴人2人;復自行拿取告訴人梁男持用之行動電話,意圖延宕告訴人求救之黃金時間,倘非梁男待被告離去後,強忍不適,即時報警,告訴人2人血流不止之情狀,勢必持續惡化加劇。

陳男犯後並旋即操作監視器電腦機臺,致員警到場後已未能調取案發時之影像紀錄,其後又換裝騎車返家盥洗,銷毀犯罪跡證,法益侵害情節及惡性均難認輕微。且在偵審期間飾詞狡辯,無端耗費司法資源,訴訟過程中未見有絲毫悔悟或反省,遑論賠償告訴人2人所受損害,於是就陳女部分判刑7年,梁男部分判刑5年2月,應執行徒刑8年6月。

陳男上訴否認殺人,主張係犯傷害罪。高雄高分院認被告仍成立殺人未遂罪,但是考量被告事後已與告訴人2人均達成和解,並已給付部分金額,故就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陳女部分判刑6年,梁男部分5年1月,應執行徒刑6年8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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