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45歲的林男住在中市梧棲區,民國101年6月間某日凌晨,發現智能偏低、瘦弱的阮男在他住屋的窗下小便,心生憤怒自房內追出,強拉阮男到窗下聞尿騷味,並涉嫌壓制毆打阮男。
阮男求饒,林男才罷手讓阮離去,阮男返家後背部疼痛無法入睡,隔天向警方報案指稱,他當天晚上睡不著外出,因一時尿急,到林男住處的牆邊小便,遭林男持鐵條打背部成傷。
林男坦承與阮男發生拉扯,但並沒有拿鐵條打阮男,是阮男自己跌倒。阮男住院治療1個月,因引發敗血性休克死亡。
台中地院以林男因細故,對智能偏低且瘦弱的阮男暴力相向,且否認犯行毫無悔意,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