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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契兄沒資格誦經 辱同行無罪

自由時報/ 2014.03.27 00:00
遭譏「超渡超得動?」

〔自由時報記者湯世名、蔡文正/彰化報導〕48歲黃姓婦人與胞兄分別經營誦經團,兄妹因生意競爭而有嫌隙,偏偏劉姓婦人在黃婦胞兄的誦經團工作,黃婦得知,在胞兄誦經團工作的劉婦與胞兄外遇,於是在去年中元節超渡法會罵劉婦「討契兄有什麼資格跟人誦經,這樣超渡超得動嗎?」還打劉婦成傷,劉婦怒告公然侮辱、傷害。

通姦被當眾揭發

彰化地方法院認為,黃婦雖出言羞辱劉婦,但劉婦討契兄是事實,而宗教界勸人為善,摒棄惡行,通姦或男女關係混亂,也是道教所不樂見,且誦經人員品德如何,對該寺廟也是重要資訊,黃婦揭發劉婦不倫感情,難認定違法,公然侮辱部份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在彰化縣經營誦經團、法器出租的黃婦,與劉婦是舊識,劉婦在黃婦胞兄的誦經團任職,因同業生意競爭,黃婦與胞兄有心結。

去年農曆7月15日中元節,和美鎮地潭里信安宮舉行超渡法會,請來黃婦胞兄的誦經團,另請黃婦提供法器,並兼打鼓工作,當天法會完畢,黃婦以劉婦曾與其胞兄外遇,罵她「討契兄有什麼資格跟人誦經,這樣超渡超得動嗎?」並打她、踹她,劉婦告黃婦傷害、公然侮辱。

彰化地院查知,劉婦曾於98年,與黃婦的胞兄去汽車旅館通姦,被劉婦的丈夫抓到,劉婦丈夫獲賠70萬元,夫妻離婚。

誦經人員應重品德

院方認為,劉婦在婚姻存續中外遇,黃婦以「討契兄」評論顯然與事實相符,兩婦衝突當天是中元節,參與超渡的人,本身至少不能作姦犯科,才有能力救渡亡魂,所以誦經人的品德也很重要。

院方認為,黃婦批評劉婦私德不檢,會使超渡誦經功用大打折扣,雖有打擊其胞兄誦經團生意之目的,並有羞辱劉婦之嫌,卻是出於事實,判公然侮辱無罪。

侮辱沒事 打人可不行

至於黃婦打傷劉婦部分,院方認惡性不輕,且犯後未和解,判黃婦兩個月,得易科罰金。

當地里長陳錫鐓指出,信安宮當時是僱用黃姓男子經營的誦經團主事,由於事發地點就在神明面前,民眾認為很不適宜,因此里民間早有默契,不再僱用該誦經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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