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apink 蘿拉 蔡阿嘎

庫巴之火:重整山林野地的秩序

立報/本報訊 2014.02.27 00:00
■pasuya poiconu(浦忠成)

2013年底最高法院甫判排灣族蔡姓男子持有自製槍枝狩獵無罪,未料春節前台東警察隨即循線取締4位布農族人非法持槍狩獵案件,一併查獲數把自製獵槍以及水鹿、山羊、羌等獵物十數頭;緊接著花蓮縣鳳林港口分局,也查獲持槍狩獵的潘姓獵人射獲的山羌、飛鼠等,所持獵具包括無照獵槍4枝、喜得釘43發、鉛彈233顆等違禁物。

警方復在高雄縣旗山95林班地,查獲尤姓等5人持土制獵槍及山羌、飛鼠各1隻;大武山自然保留區也查獲盜獵野生動物案及自製短槍、長槍各1把及子彈一批,皆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槍砲彈藥管制法送辦。

被查報的「盜獵者」觸法的主因是攜帶非法槍械,進入林班地或自然保留區狩獵依法保育之動物,並有販賣意圖。這些違法的情況已經是陳年老套,卻總是在不同的時、地輪番出現,證明目前的法律規定有其盲點,也與現實脫節;而原住民對於相關法規的內容顯然陌生,所以一再觸法。

依法原住民可以登記並持有一定數量的獵槍或漁槍,經過申請核定,可以在合法的地區狩獵非屬保育的野生動物,其用途在於習俗文化與自用,不得販賣。此規定看似合情合理,卻明顯是坐在都會辦公大樓的公務員與專家學者集體思考與討論的產物,因此可行性不高。

目前所稱「自製槍枝」,非指購自專業而合法之槍枝製造、銷售商行,而係間接放任具有製作技術的地下工廠及人員在缺乏良好技術專業的監督、訓練及查核下,各自接受委託製造各類型式、用途的獵槍。由南到北,排灣式、布農式、泰雅式的自製槍枝,其結構、功能、長短、性質各有不同,間或有少數可稱精良者,更多可能是粗製濫造,拼湊夾雜的危險品!行走部落,常見男性有掌、肩、頰及眼傷者,頗不乏其人,不少就是槍枝結構粗劣,槍彈不前而倒射、膛炸造成。

至於何處可謂合法之狩獵地?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所謂獵捕區域,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狩獵者並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同法施行細則訂定更為瑣細,如須劃定區域範圍、面積並備規劃圖及野生動物現況及生態環境資料、規劃准許獵捕之動物種類、數量、期間與方式。這樣的規劃簡直如在動物園、牧場或屠宰場的圍棚空間,安排動物牲畜的宰殺,那裏是山林野地的獵區的狩獵行動?

動物怎懂人類劃設的區域代表什麼!哪裡有可食的果實葉子、昆蟲、小型哺乳動物,牠們就往哪裡移動,何時遭遇哪一類動物,獵者也難預知,所以規定區域、動物種類、數量等,其實都應問問資深獵人;都市思維自以為可以全盤考量所有環節,阻止非法狩獵,保護保育野生動物,結果如何?

須知各族群部落乃至家族,自古到今,都有其傳續千百年的獵區、獵徑與規範,除非因賠償或征戰失敗割讓,獵場主人不會易手。

依循部落規矩的獵者,絕不逾越自己的獵區範圍與獵徑;昔日,任意出入其他家族、部落與族群獵場,被視為侵犯行為,嚴重者甚而以馘首制裁或毆辱,至少要以相當數額的獵物或豬隻賠償犯行。

而今,公權力不再承認原住民族有的獵場制度,原本承傳自祖先的山林空間,無端被國家視為「無主之地」,而逕行劃為國有林地。這是台灣山林野地秩序崩解的主因。秩序崩解之後,族人逾越原有規範而恣意橫行者日多;其因在於渠等想及,既然已是林班地、保安林、大學林之屬,與我已然斬斷關聯,珍惜何益?這是憤怨的回應!少數鋌而走險的部落居民,乾脆與非法集團勾結,成為山老鼠;於是盜採、亂挖道路、濫墾、濫種等非法行為逐一入山。

正是願意遵守山林野地秩序的獵人,被許多立意保護山林與野獸、卻是與現實扞格的法律限制而無法依循原有規範入山後,這些亂象才會日益嚴重而難以收拾。許多部落的狩獵者都期待山林野地的生態健康蓬勃,這樣野獸才能獲得滋養而繁衍,狩獵才能存續。只是其間的曾經發揮千百年效果的山林野地倫理與秩序,亟待公部門與部落共謀振興之道,這才是永續的正辦。

(東華大學教授)

(圖說)原住民持未登記獵槍,有罪或無罪,法院見解不同,台東地檢署希望透過非常上訴做出見解;不過,最高檢察署認為條件不符。(圖文/中央社)

延伸閱讀

【庫巴之火:獵人典型】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37018

【庫巴之火:尋找突圍者走向自治】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31988

【關注更多新聞請加入立報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LihpaoDaily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