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告訴法官,93年與陳男在中國結婚,95年返台,丈夫常以各種藉口逃避工作,幾乎沒收入;96年迄今,他以借、用等名義,從她手中拿走約60萬元,多次催討都沒用,丈夫甚至惡言恐嚇威脅。
妻訴離 要夫還60萬
張女拿出100年10月迄今年3月,經先生簽字向她借貸的25萬6,及去年8月迄今年4月開支帳簿中,夫妻應共同負擔的生活費,及另外積欠的債務,累計共60萬元,根據消費借貸的法律關係,請法官判丈夫還錢。
陳男否認夫妻有借貸關係,他從100年10月開始,全心準備公職考試,沒有工作、收入,希望妻考量2人的未來,支持他一陣子。但妻要求,向她拿生活費時要記錄,以後有收入再還她,妻所提示的簽收單,只是他向妻拿生活費的紀錄,這些錢也非全用在他身上,部分是家裡的共同開銷,強調這是「道義上要還,不是法律上要還」。
法官判僅還補習費
法官調查,有陳男簽名記載「陳○○向老婆借款」的金額,僅25萬6,而金錢的交付原因可能性很多,不能認為這樣就有借貸關係存在。
法官認為,家庭生活支出,應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條件,決定分擔數額,最後認定,陳男應還向妻借的2萬7補習費,其餘為共同生活費。
另張女訴請離婚部分,新竹地院以無理由而駁回,張女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