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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稿:優惠差別,還是歧視性別?

立報/本報訊 2013.11.05 00:00
■張金權

日前在自由時報閱讀到世新性別所葉若瑛女士刊登在自由時報的大作〈性別歧視 性器官也歧視〉,沉痛指陳行政立法機關對社會兩性不平等的現象助紂為虐,筆者讀之心有戚戚,並願作補充如下。

葉女士指出「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正確名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之第9點,有偏袒女人、虧待男人的嫌疑。略謂:「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壞致遺存顯著醜形者」為第10級殘廢,可請領220日工資之給付,對女性卻「優待升級」為第8級殘廢,可請領360日工資之給付,云云。認為此舉不僅男女不平等,更憂心加深社會「女人就是愛美」的性別刻板印象,引用憲法與國際公約,呼籲政府機關應共同消弭這種違反男女平等的不當現象。

然而,無論是我國《憲法》第7條,或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抑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3條所要求的「平等權」,學說實務上都認為並非要求毫無差異的一體對待,而是在一定合理範圍中的「差別對待」,以「促進實質平等」為要。司法院大法官在第365號解釋理由書、第485號解釋本文當中,皆對此概念迭有闡明。

主要因為這個差別對待並非建立在對人的剝奪,而是建立在對人的培力(empower)之上的。只有剝奪人權利的差別對待才稱得上歧視,至於此項加強婦女能量的措施,是否即同時對男性造成剝奪而形成所謂的「反向歧視」,則必須證明「培力婦女」與「剝奪男性」中間是否必然存在著因果關係。

甚至,給婦女較高的補助,是有憑有據的保障措施。我國《憲法》本文第156條,將「保護母性」列為基本國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也指出:「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目的皆相同,就是要加強婦女的能量,讓婦女在當前這個仍對其不利的整體社會經濟結構中,擁有一點點機會與男人在實質上達成平等。

最後是關於給付行政(例如政府給付人民金錢)的「差別對待」,大法官在第391號解釋理由書、443號解釋理由書、485號解釋本文,皆認為應「從寬審查」。總之,相關爭點不能只看表面,主管機關若從促進婦女地位實質平等的角度加以考量,尚無違背憲法與各項國際公約之可能。

(德國薩爾蘭大學歐洲法學院研究生,曾任台大性別研究學程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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