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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人性虐少女 2共犯重判

中央社/ 2013.11.04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4日電)莊姓女子不滿讀高職的乾妹介入友人感情,夥同江姓少年、張姓少女性虐待乾妹。江、張今天被最高法院判刑7年1月確定。

至於莊姓女子,先前已被法院判刑7年2月確定。

根據法院判決書,住彰化市的莊女和被害女高職生平常互稱乾姊妹。民國99年12月間,莊女不滿乾妹介入女性友人之間的感情,案發被害人到莊女處要解釋,但莊女找來江、張兩名友人凌虐被害人。

莊女與江姓少年等人先用腳踹被害人腹部、抓她的頭撞牆壁、掌摑臉頰,造成流鼻血,臉、頭部有挫傷。張姓少女則脫下絲襪,讓莊女凌虐被害人,她們拿保險套套在空啤酒瓶上,強迫被害人自慰,時間達40分鐘。

最後,莊女等人脅迫被害人拿寫有「我不應該當人家的第三者,我不應該當狐狸精,對不起我錯了…」的紙條,站在路邊大聲念並自摑臉頰。被害人受盡凌辱返家後報警。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認為被告等人手段殘忍,對被害人極盡羞辱折磨,惡性非輕,考量被告等人已賠償被害人,被害人也表明不追究等,判處江、張兩岸各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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